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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前身为云南圣乙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正式更名改组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改革试点企业,承担着“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平台”“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产业转型升级的孵化载体”的功能作用,现有注册资本177.61亿元。公司成立之初,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省属企业,积极发起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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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广告的规制
发布日期:2023-08-01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人际交往间的纠纷日益复杂化,人们对于专业化法律知识的需要也与日俱增,但现今律师与律所借用广告特别是网络弹出链接等新兴网络形式宣传自己法律服务的推广方式已成为常态化。良莠不齐的律师广告,虚假性和欺诈性会给受众带来极大地风险,本次普法专栏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律师广告的禁止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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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对律师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文件

        司法部发布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了对相关行为处罚措施。司法部1995年2月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就对律师广告相应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

        从以上提及的条文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文件都属于原则性并没有权威性法律规范对其进行实操性的规定,但是内容和形式不当的宣传推广也会造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导致社会公众的错误选择和对律师职业形象的损害。

        为此,全国律协于2018年1月31日正式出台《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的行为进行了规制,该规则详细规定了十五种禁止从事的业务推广行为,可以概括归纳为:

        (一)不得自称“专家” 或“专家单位”。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二)不得承诺办案结果。聘请律师的目的应当是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至于法律服务的结果取决于多种因素,律师不应当对结果作出承诺,但律师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法律服务的结果做适当的预测是正当的执业行为,不属于本禁止的内容。

        (三)不得以提供回扣或其他利益作为业务推广手段。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作为业务推广的手段。

        (四)禁止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防范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为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典型案例

        2016年甲因纠纷在某某法院进行诉讼,为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便在搜索网站上以关键词“某某法院”进行查找,在首页发现了为“某某法院乙律师不成功不收费”的信息。误以为该律师是该法院的专职律师,就委托其成为了自己的代理人而进行诉讼。败诉后,甲认为是因为该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负责任的表现才最终导致自己的案件败诉,遂将该律师起诉至法院。法官认为搜搜网站作为信息提供者与该律师的行为对因相信其虚假宣传而产生错误认识,并接受其法律服务者而言,是一种欺诈行为;并且因这种虚假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中立形象及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遂依法对其予以惩戒。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律师从业数量激增加剧了行业竞争,律所和律师通过宣传自己抢占案源就为增强行业竞争力提供了捷径。但是,不规范、不严谨的广告行为不仅无法起到正面宣传作用,甚至会因触碰到法律的底线而受到惩处。所以在选择合作律师时,要注意甄别真假信息,不要被形形色色的广告宣传所迷惑,造成自身权利的损害。



                                            李蓉

风险控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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