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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前身为云南圣乙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正式更名改组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是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改革试点企业,承担着“国有资本运营的主要平台”“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抓手”“产业转型升级的孵化载体”的功能作用,现有注册资本177.61亿元。公司成立之初,作为专门从事股权投资和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省属企业,积极发起和设立产业引导基金,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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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活动中要避免哪些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发布日期:2024-06-16

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申请政治避难”,一般指党员以所谓“政治原因”为借口,逃往国(境)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境)外或者外国驻华使(领)馆。“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无论是向外国申请政治避难,还是违纪后逃往国(境)外,都表明该党员已彻底背叛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同样表明其已彻底背叛了党的事业,丧失了共产主义信仰和共产党员应具备的条件,应当受到最严厉的纪律处分。


3.故意为前两种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提供方便条件”,主要指为申请政治避难、外逃或者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动言论等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如为其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提供发表反动言论的平台,等等。


4.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类违纪行为包括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发生在涉外活动中;二是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无论什么时候,党员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在涉外活动中以良好精神风貌和举止言行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坚决防范有政治问题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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